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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包虫病防治项目第四批外科手术治疗定点医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2

发文字号

新卫疾控发[2011]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2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包虫病防治项目第四批外科手术治疗定点医院的通知

新卫疾控发[2011]48号

2011年8月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乌鲁木齐市、巴州、克州、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卫生局,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促进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包虫病防治项目和包虫病外科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扩大包虫病外科规范化治疗队伍团队,经我厅组织专家组对各级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考评及专家组评审会议后,研究决定,确定自治区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喀什地区人民医院、哈密地区中心医院、克州人民医院、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人民医院、巴州焉耆县人民医院、伊犁州察布查尔县人民医院、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人民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包虫病防治项目外科手术治疗第四批定点医院。

  望以上定点医院严格按照包虫病防治项目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救治水平。2011年12月初以前,我厅还将组织包虫病外科技术专家组,对本批所有定点医院和前三批部分定点医院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工作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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