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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0

发文字号

内药采组发[200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药采组发[2009]2号

2009年12月10日

各盟市卫生局、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局、药监局、工商局、经委,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纪要》([2009]6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的要求,《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挂网品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公布,并于2009年12月底正式执行。为扎实做好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防止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尽快成立由卫生、纠风、发改、财政、药监、工商、经委等部门组成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合理分工,重点抓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办事机构,将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全部纳入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凡属《目录》内的药品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在网外采购。否则,一经查实,将依照《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鼓励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牧区乡镇卫生院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三、纳入我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公开采购程序,实行阳光采购。要在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遵循“合理用药、兼顾特需、集体决策、公开遴选”原则,采取民主、公开的程序在统筹考虑后从《目录》中遴选适合本单位使用的质优价廉的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程序和规定干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四、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廉洁自律的教育。在遴选医院用药目录过程中,严禁私下接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禁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二次议价;严禁接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或资助;严禁参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的参观考察或宴请;严禁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钱物或有价证券等其它好处,坚决杜绝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否则,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政策。要按照《目录》确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向患者销售药品。

  六、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加强科学合理用药的监管,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处方检查和分析考评,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坚决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医疗机构要建立并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实施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用药行为。

  七、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合同条款要明确采购药品品规、采购数量、送货时限以及回款时间等内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供应药品、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支付货款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各种形式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医务人员进行商业贿赂,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临床促销、谋取交易的,采购合同无效,并列入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严处。

  九、各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本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尤其要对处方管理、药品选择、采购过程、临床用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向上级部门反映解决。严禁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向医疗机构推荐可能影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公正性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

  十、各地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电子信箱,积极受理有关质疑和投诉,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各地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组成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挂网药品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挂网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挂网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本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各地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供应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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