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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9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2009年8月19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制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工作方案,要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管理相对人开展《实施条例》专题培训,进而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不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对于目前个别地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经营者仍然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停止发放并严格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机构改革尚未到位,职能尚未交接的地区,要严格按(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各地要认真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2009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食药监食[2009]5号)的要求,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和动态,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督查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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