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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医院机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信息的函

发布日期

2005-08-11

发文字号

苏卫医便[2005]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1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

正文内容


关于上报医院机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信息的函

苏卫医便[2005]32号

2005年8月11日

各市卫生局医政处,各省属医疗机构,省血液中心,中大医院:

  为全面掌握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基本信息,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卫生部医政司要求,请各市卫生局组织本辖区内具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能力并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整理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信息(包括到医疗机构接受自愿检测人员的检测结果),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患者信息表”(附件2),并请务必于2005年8月25日前以市为单位汇总后报我处,同时将电子文件发送至下列邮箱:yzc@jswst.gov.cn。省属医疗机构、省血液中心请按上述要求直接报我处。

  联系人:张金宏;联系电话:025-5771369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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