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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口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5

发文字号

洪卫基指字[201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昌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5

颁发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口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制度的通知

洪卫基指字[2017]8号

2017年8月25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安局(分局)、民政局(办):

  2007年市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转发了《关于转发江西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八部门人口信息互通共享框架协议的通知〉的通知》(洪发改社字[2007]15号),2008年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人口数据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洪人口字[2008]79号),各部门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人口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根据新修改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各级卫计、公安、民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共享内容的变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人口数据互通共享制度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口数据信息统一实行月度通报制度。
  (一)完善户籍登记变动信息共享互通制度。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及基层派出所应在每月初将上月新生儿上户登记个案资料、人口户籍变动资料(迁入、迁出、死亡)等情况反馈给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详见附件1.2)
  (二)完善婚姻登记和收养信息共享互通制度。市、县(区)民政局(办)及基层民政所应在每月初将上月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相关资料反馈给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详见附件3.4.5)
  (三)完善住院分娩和预防接种信息共享互通制度。各辖区医疗及妇幼保健机构应在每月初将上月住院分娩产妇信息个案及儿童预防接种“第一针”信息个案反馈给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应在每月初将上月儿童预防接种和死因监测系统中统计的死亡信息个案上报给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月中旬,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辖区以外的住院分娩和预防接种信息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二、信息共享时间、原则及方法
  (一)按照本文件要求,从2017年10月1日起,各级人口数据信息统一实行月度通报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信息交接反馈工作。
  (二)本着平等互惠,相互协作,资源共享,及时准确,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三)信息的交接和反馈主要以电子版或纸质版的形式为主,原则上不得在公共网络在线传输。

  三、人口信息互通共享要求
  (一)建立联络制度。各级人口信息数据信息共享部门要切实加强人口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相对固定工作联系人负责信息合作的日常联系、沟通、往来、交流工作,确保人口数据共享工作有序开展。
  (二)协调沟通机制。各级人口信息数据信息共享部门要按照有关人口数据信息共享文件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各自信息资源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完善安全管控手段。各级人口数据信息共享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保密制度,杜绝非法使用、转让、复制、扩散、传播人口数据信息,防止侵犯公民隐私,切实保证人口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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