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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全省卫生人力资源和医用设备数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5

颁发部门

江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填报全省卫生人力资源和医用设备数据的通知

2009年6月15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卫生人力资源和医用设备的基本情况,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基础数据,我厅决定在今年7-9月份开展全省卫生人力数据和医用设备数据集中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填报方式
  1、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
  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疗养院、护理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等医疗卫生单位,利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实行网上直报。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由县(市、区)卫生局代报。
  2、医用设备调查表
  各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急救中心,利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实行网上直报。

  二、数据填报内容
  卫生人力基本情况报表(卫统2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见附件)。

  三、数据统计口径
  1、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的统计口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所有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除外)填报;一般按实际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招聘人员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临时工、未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的离退休人员、退职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
  2、医用设备调查表的统计口径
  按可供使用的实有设备统计,包括所有安装的和未安装的设备,不包括已经批准报废和订购尚未到货的设备。

  四、数据填报要求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准确、及时地做好数据的填报工作。
  2、各基层直报单位的统计信息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设备(器械)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保证人力资源数据和设备数据的质量。
  3、各基层直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口径和填表说明进行填报,不得漏报、误报;人力资源数据要与相同时点的季报、年报数据相一致。
  4、各基层直报单位要将新增和减少卫生人力和医用设备数据的报表(卫统2表、卫统3表)装订成册,县(市、区)卫生局要将辖区内诊所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装订成册,作为今年统计数据质量年检查的内容。

  附件:(略)

  1、卫生人力基本情况报表(卫统2表)

  2、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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