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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9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5]6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9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5]676号

2015年12月29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4年、2015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已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2014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州)
  1.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
  2.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2分。
  3.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地州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1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3.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51分。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3分。

  二、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州)
  1.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0分。
  2.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3.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3分。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地州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51分.
  3.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4分。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三、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合格标准者,发放相应级别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其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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