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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布局中心卫生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7

发文字号

内卫基字[2011]8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重新布局中心卫生院的通知

内卫基字[2011]849号

2011年8月17日

各盟市卫生局:

  为了合理配置农村牧区卫生资源,促进农村牧区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针对目前我区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置不合理,建设不够规范,功能不够完善的实际,决定对全区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重新设置和布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
  1.以盟市为单元,区域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等因素,打破旗县(市区)界限和原中心卫生院的设置和布局,重新规划设置中心卫生院。距离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足30公里的苏木乡镇不设中心卫生院,要充分发挥其中心作用,真正形成农村牧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2.控制数量,增强辐射能力。原则上每所中心卫生院至少要辐射3-4所一般卫生院,边境牧区可结合服务人口适当增加数量。重新设置后,全区中心卫生院总数不超过300所;
  3.确定目标,强化建设。确定的中心卫生院,必须达到一类卫生院标准,统一命名,重新挂牌,加强管理,使其上规模上档次。达不到一类卫生院标准的暂时不挂中心卫生院牌子,不按中心卫生院管理,经过强化建设,达到标准后挂牌。

  二、几点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中心卫生院的布局,确定后的中心卫生院,非特殊情况5年内不得调整;
  2.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不突破卫生厅拟定的本地区中心卫生院数量(见附表),结合卫生院现状,确定中心卫生院名单,并在盟市地图上标注,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卫生厅基层卫生管理处;
  3.卫生厅结合一类卫生院的评审情况,经初步审核后,拟于2011年9月20日左右召开会议,听取各盟市中心卫生院布局情况,逐一确定中心卫生院的名单。

  联 系 人:王 瑾
  联系电话:0471-694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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