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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6

发文字号

郑卫疾控[201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郑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6

颁发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卫疾控[2015]6号

2015年3月16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保障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服务,有效预防、控制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流动儿童是指在辖区居住满三个月的非辖区户籍的7周岁以下儿童。开展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是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减少漏种儿童,提高接种率,降低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病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将其纳入日常工作管理范畴;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确保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

  二、明确职责,切实提高流动儿童一类疫苗接种率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负责辖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数据统计,接种率监测等工作。各接种单位负责辖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流动儿童同辖区内本地儿童一样享受国家免费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托幼机构、学校与儿童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努力提高我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规范实施预防接种,不得拒绝为流动儿童接种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三、认真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预防接种单位应切实加强辖区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建档、建证、接种及管理工作。适龄流动儿童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凭证接种。外来长期暂住人员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在1个月内,到居住所在地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并按时接种。适龄流动儿童在原居住地已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凭证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未办理的,应及时到居住地接种单位补办,并按规定补种。对无接种凭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完成接种。
  (二)各县(市、区)预防接种单位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辖区流动儿童的主动搜索。发现未按要求接种的流动儿童通知其监护人及时为其接种疫苗;对新发现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档案;流动儿童离开暂住地时,应将预防接种卡或接种证明交给其监护人。预防接种前,要告知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准确填写儿童预防接种证,填报流动儿童常规免疫报表。
  (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预防接种单位要安排专人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和小学的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办证和接种的流动儿童,责成监护人限期到预防接种单位办证、补种。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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