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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乌海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0-02-08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10]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对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乌海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批复

内卫妇字[2010]94号

2010年2月8日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乌海市妇幼保健院:

  根据你院提出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产前诊断技术的申请,自治区卫生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7个相关配套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产前诊断技术专家组,于2009年5月5日~7日对你院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现场评估,提出限期整改的评估意见。在收到你院的整改情况报告和复审申请后,又组织专家组于2010年1月14日对你院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整改情况,重点按照《关于对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产前诊断技术现场评估意见的通知》(内卫妇字[2009]493号)和《关于对乌海市妇幼保健院产前诊断技术现场评估意见的通知》(内卫妇字[2009]492号)中的具体评估意见,进行现场复审。根据专家组的复审意见,自治区卫生厅同意你院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项目。

  请你院严格遵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设备装备水平,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力度,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技术服务,确保医疗安全,扩大服务规模。增强对全区产前诊断业务技术指导能力和水平。自治区卫生厅将根据全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发展和规划,对在两院设置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和分中心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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