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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更新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4

发文字号

甘环发[2014]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4

颁发部门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更新调查的通知

甘环发[2014]67号

2014年3月24日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废物综合管理和协同处置示范省建设工作,全面掌握全省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更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准时间和范围
  (一)基准时间
  本次调查基准年为2013年。
  (二)调查范围
  全省14个市州及甘肃矿区所辖行政区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二、调查时限及内容
  (一)调查时间
  本次调查的时间为2014年3月26日-4月25日。
  (二)调查内容
  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种类、数量、处置成本、收集范围等情况。(详见附件1)
  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种类、数量、贮存方式、集中处置或自行处置具体方式等情况。(详见附件2、3)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环保、卫生部门要高度认识开展本次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及配合机制,精心组织,分解任务,安排具体人员,认真细致地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确保调查质量
  各地在上一年度全省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一是要督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医废集中处置单位认真自查、主动申报,严禁虚报、漏报、瞒报行为;二是要指导相关机构、单位认真填表,做好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审核各项数据是否可靠,与实际是否相符,产生量和处置量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发现差错要及时更正,从源头上把好填报质量关,确保调查数据客观、真实和有效。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以确保调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上报要求
  1.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务必于2014年4月25日前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调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省环保厅。
  2.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务必于2014年4月25日前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情况调查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联 系 人:张 喆
  联系电话:0931-8682716
  电子邮箱:275663830@qq.com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 系 人:徐 黎
  联系电话:0931-4818149
  电子邮箱:xuli872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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