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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11

发文字号

沪卫计药政[201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沪卫计药政[2015]5号

2015年5月11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除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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