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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18

发文字号

鄂价农医[201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18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6]4号

2016年1月18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内,各地具备开展条件尚未定价的项目,按照我省价格管理权限划分,各地要在接到定价申请后立即进入成本监审、专家评审等定价程序。

  二、对于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涉及试剂、耗材和设备等医用产品的新项目,只要相关产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各地各单位暂按《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价费[2006]259号)文件进行申报工作,省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三、省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研究修订《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确保受理审核工作责任明确、过程透明、办理高效、结果公开。

  四、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工作,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拒绝或推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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