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2]88号
2012年12月2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贵阳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贵阳市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2]36号)和《贵阳市“十二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规划》(筑党办发[201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创建生态文明城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要求,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构建新型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推进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可及性。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贵阳市区域卫生规划2009-2015年》的要求,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预防为主,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原则。
(三)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建成规划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2.具体目标
(1)全市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6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达90个,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率达100%。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50个(含农村社区由乡镇卫生院转型),使其比例达75%。
(2)市、区两级财政要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全科医生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强化科研、培训和医学继续教育工作,2013年完成转岗培训全科医生127名,岗位培训社区全科医生180名,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训14名等(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2014年培养计划进一步增加,到2015年每个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每万人口有2-3名全科医生,每个农村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
二、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调整、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各区(市、县)原则上按照每个新型社区或3-5万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域内人口数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大于步行15分钟服务圈的可以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新型社区区域内人口数少于2万的可只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2.结合贵阳市城镇化和农村社区建设进程,根据城镇居民的需要将县政府和农村社区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或直接转型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实现服务模式的转变。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1.建设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超过5万人的需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服务人口超过1 5万人的需达到300平方米以上;规范设置各类标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满足开展医疗、康复、保健、基本公共卫生、信息化以及消防等工作要求。
2.建设资金。市级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级财政保障其人、财、物及发展运行经费。其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区(市、县)级财政投入为主,各区(市、县)政府要采取购买、产权置换、新建、改扩建等多种方式,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及设施设备,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
3.加快社区卫生信息系统建设。以贵州省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为基础,动态化使用居民健康档案为重点,整合居民健康档案、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药品管理、医疗保障等信息,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与区域内公立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在区域内的互联互通。积极利用信息系统,调动居民参与自我健康管理。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科学合理调整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标准。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和《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办字[2007]132号)的文件要求,科学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数量。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每万人口2-3人全科医生,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2名,每万人口1-2人公共卫生医生,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 1的标准配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在一定区域内可实行总量控制,综合考虑实际服务人口数量、工作量等因素,在不同机构之间实行动态管理。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标准一次性核定编制,人员分步到位,纳入所在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政府举办的标准配齐有关人员。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2.完善岗位聘用和分配制度。
(1)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和中医药岗位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聘任制,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其他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严把岗位任职条件关,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2)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和绩效管理。
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保证绩效工资足额及时发放。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满意度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岗位管理、合同管理,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定期组织内部绩效考核工作。积极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到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由该机构支付兼职报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设立全科医生津贴,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编制外聘请“首席全科医生”或“特岗全科医生”,同级财政部门依据人社部门核定的特设岗位的标准予以补贴。
3.加大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力度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训、农村定向培养、社区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加强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基层实践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在岗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建立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实践技能为核心,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地,以全科医生团队为单位的岗位培训模式。通过以上培训方式,力争到2015年每个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每万人口有2-3名全科医生,每个农村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同时通过全面实施市级医院和各区(市、县)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着力解决城乡社区卫生人才匮乏问题,促进城乡医疗资源的合理流动,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技术、管理和服务的能力。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模式
1.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管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合理界定社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医疗服务规范,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和转诊服务。大力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推广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作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针对社区居民实际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适当拓展服务内容,开展延伸服务。
2.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参与制定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各项干预措施,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督导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与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联系,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3.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组建以全科医生为核心,专科医生为技术支撑,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预防保健员)或中医医生等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对居民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慢性病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采取预约服务、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信息化服务,逐步实行“网格化”管理。采取划片包干、签约服务等方式,为辖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全程的健康管理服务,发挥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的“守门人”作用,逐步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积极探索与公立医院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建立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
4.创建示范,引领带动。坚持“以创促建、示范引领”的思想,按照卫生部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在2012年已经获得2个“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4个“贵州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上,2013年继续创建1-2个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个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此带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能力,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
(一)强化各区(市、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
按照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承办主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城市人口比较集中、医疗资源比较丰富的区级区域内不再举办医院,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人主体地位,具有独立的人事、业务和财务管理权,推行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
(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1.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财、物及运行经费的保障。由乡镇卫生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保留其原有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将服务模式向社区卫生服务模式转变。
2.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人员培训、职称晋升、医保政策等方面提供平等机会,在绩效考核、奖惩机制等方面执行同一标准。有条件的区(市、县),探索将条件较好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收编、购买服务等形式纳入政府举办。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
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完善社区卫生人员执业注册、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等管理制度。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机构资金拨付和负责人聘任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
(一)加大财政投入。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37号)要求,各级财政应保障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运行经费,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加大对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投入,并按要求逐年增加。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
(二)完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考核后给予补偿。对其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零差率销售的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持力度。市人社部门应将所有社区卫生中心纳入医保定点,方便广大社区居民刷卡就医。市医保要逐步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在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中,采取拉开报销差距、降低起付线等方式,引导参保人员优先到社区卫生中心就诊。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要按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的要求逐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负担。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在制定和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时,积极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倾斜,体现劳务价值。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结合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鼓励创新。
(二)明确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与改革各项工作。各区(市、县)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改革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各项任务和要求。发改部门:继续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协调医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和改革有关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对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支持。卫生部门:根据贵阳城市总体规划和贵阳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布局规划,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考核措施。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建小区开发、旧城改造方案时,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规划并同步审批、同步建设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经费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岗位设置、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人事政策;研究制定医保基金开支范围、结算等方面有关优惠政策。编委办:负责核定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和编制结构设置标准。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或调整社区及乡镇卫生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对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民政部门: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五位一体”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改革工作的有效推广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