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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20

发文字号

静府办发[200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静府办发[2005]8号

2005年7月20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有效评价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保证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静安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8部局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通知的要求,结合静安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静安区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原则
  1.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2.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3.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4.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静安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由部分联席会议成员组成评价小组,自2005年起,每年年底通过听取汇报、抽查资料、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各相关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评价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沪府[2004]51号文)中对各部门的分工安排,以考核各部门本职工作为主,辅以工作协调、宣传工作、信息传报等指标,全面评价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履行情况和食品安全整顿、治理成果。

  第五条 综合评价结果由静安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区政府报告,并纳入区政府年终考核内容。对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问题突出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由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于每年年终实施考核,自2005年开始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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