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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23

发文字号

阜教发[2014]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阜新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23

颁发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教育局

正文内容


阜新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阜教发[2014]71号

2014年9月23日

各县、区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不断提高师生生活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为学校头等大事来抓,进一步明确学校领导职责: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部门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员是学校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
  学校食品、饮用水安全检查要坚持常态化,确保日检、周检、月检到位,检查要有记录、有反馈、有结果、有存档。

  二、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好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定操作管理程序进行操作管理,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坚持做好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以及食品留样等制度。

  三、学校要取消间食供应(国家营养餐项目除外)。

  四、禁止学校自制豆奶,组织学生集体饮食豆奶、奶制品以及各类饮料、火腿肠。不得加工制作冷荤凉菜、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

  五、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和管理工作,定期清洗设施并做好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水质污染及投毒等事件发生。使用桶装水应严格执行锁证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

  六、加强学校超市、小卖部的管理。严禁“三无”产品和过期食品、饮料的供应,要求冷藏状态下保持的食品,必须放入冷藏设备。

  七、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和家长轮流陪餐制度。每餐至少有一名校领导和班主任与学生共同就餐。因食堂面积有限学生分散在教室就餐的,也要按照本规定执行。同时,陪餐人员安排表要在校内显注位置公示。

  八、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要组织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要求,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规范操作流程。对学生和教师也要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严把病从口入关。

  九、坚持食品安全月上报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幼儿园)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做好信息上报。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如遇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第一时间上报情况,杜绝迟报、缓报甚至瞒报的现象发生。

  十、开展秋季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秋季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幼儿园)各项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检查结果于本月末前报到市教育局体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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