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0

发文字号

虹府办发[2011]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虹府办发[2011]12号

2011年6月20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2010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进一步加强本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发展,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现状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区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加快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制建设,规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建设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农民工的保护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严重的职业危害现象得到明显改善,企事业单位职工享有的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慢性职业病发病率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本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还面临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多为私营、民营性质,生产经营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法制观念淡薄等现象仍然存在等困难。本区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和难点行业有印刷、汽修、电子等;职业病主要危害因素有苯类化合物、汽油、铅烟、噪音等;全区职业病防治的重点监管企业有约70家。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责任,依靠科技进步,立足本区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本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加强防治服务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当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注重公平,保障基本。
  全面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范围,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保障劳动者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需要。
  4.整规并重,社会参与。
  大力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进一步改善,职业病发病增长率持续下降,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建立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职业病综合防治体系。
  到2015年,完成以下目标:
  1.慢性职业病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2.不发生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8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0%以上。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
  5.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
  6.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9.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较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10.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完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制度;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1.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队伍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12.职业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街道,职业卫生服务可及性进一步提高。
  13.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督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加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4.加强职业病的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合同中载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可能产生一般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核准制、备案制建设项目)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后方能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经防护设施设计的职业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三)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重大职业中毒的防治。
  针对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正己烷、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实施职业中毒综合防治项目,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减少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或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制、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等相关研究工作。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
  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数据网络,及时了解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和预警。
  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对重点职业病实施监测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减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风险。
  2.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实施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加快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队伍稳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充实并完善区域内区、街道两级层面职业病防治体系,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
  3.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项目,制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计划,推进职业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重点培养职业病诊断医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专业人才以及相关公共卫生人才。
  4.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和完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效果。
  5.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
  逐步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治疗机构报告以及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的职业病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报告管理能力。
  6.推进信息化建设。
  实施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项目,完善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实现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7.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加强机构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置执法装备和仪器设备,充实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
  积极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清洁生产。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放射诊疗技术所致医疗照射的控制措施等科学研究工作,加强突发化学中毒识别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技术能力建设。
  (六)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订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联合宣传。强化对基层领导干部、医务人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切实提高宣传教育效果。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本区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七)完善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稳步开展职业病患者的康复试点工作,逐步完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

  四、重点项目
  (一)职业中毒综合防治项目。
  开展高毒物品危害因素调查,建立重大职业中毒隐患数据库,在对隐患进行排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托市级资源,逐步完善职业中毒事故的救治网络,制定重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探索预防重大职业中毒的有效措施,提高重大职业中毒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二)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项目。
  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建立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规范数据采集,完善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实现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应用水平,为本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
  依托市级职业病防治技术基础研究机构,建立本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区质控中心)及相应的督查员队伍。区质控中心根据市质控中心拟定的相关专业质量评价体系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质量控制检查和评价,组织相关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相关工作调研、信息收集、分析论证等。完善基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探索建立本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及相应的保障机制,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积极发挥有关学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四)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项目。
  实施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采用继续教育、轮岗进修、集中培训、在线学习、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本区职业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职业病诊疗等能力。
  (五)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项目。
  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制度。分批、分级培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为用人单位实现职业卫生管理自律行为提供人力保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
  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做到责任有主体、投入有渠道、任务有保障,层层落实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二)健全部门协调机制。
  各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建立区卫生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科委(区信息委)、区人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开展联合监督执法、调研、宣传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协调配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构建职业病防治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的调查处理;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及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及监督管理职责;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救治、诊断和鉴定工作;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改委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督促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核。
  区商务委负责研究完善相关工业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建设项目的管理。
  区建交委负责督促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核,检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使用符合职业病防治标准的建材,查验施工现场环境是否符合职业病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治的标准和规定。
  区科委(区信息委)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支持职业病防治有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工作,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工作,对职业卫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进行指导、协调管理。
  区人保局负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依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监管机构工作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任务的财政补偿政策及制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重点防治项目的政府投入方案。
  区环保局负责对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监管,对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在室外、野外探伤作业活动进行监管,审批和颁发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区规土局负责督促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
  区安监局负责本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考核;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相关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配合政府部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健康权益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行业协会通过自身优势,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促进工作,拟定行业职业卫生工作规范,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自律性。
  (三)加大监管力度。
  本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责任。针对本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凡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职业病防治形势分析制度,相互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建设。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不断提高本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制化管理的水平。
  (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建立政府投入、社会筹资等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加大投入,并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职业病防治服务、监督机构必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加大人才培养、宣传教育、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投入力度,落实重点项目所需经费,形成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鼓励职业病防治科研的政策,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引进、推广、应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治和鉴定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六)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其它地区、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职业病防治科技、管理、培训、人才的交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成果,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不断提高本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1年5月-8月)。
  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加快方案落实。
  (二)实施阶段(2011年9月-2015年6月)。
  1.第一阶段(2011年9月-2012年12月):实现或基本实现部分目标,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实施工作推向深入。
  2.第二阶段(2013年1月-2015年6月):基本完成各项目标和任务,全面完成重点项目。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7月-12月)。
  根据实施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七、跟踪评估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评估、中期评估(2012年)、终期评估(2015年)的要求,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及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

  附件:虹口区贯彻《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指标、任务分解表

  指标序号   指标   主要任务   重点推进项目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慢性职业病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人单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区安监局  区卫生局   区总工会、区发改委  区商务委、区建交委  区科委(区信息委)  区人保局、区财政局区规土局
  2   不发生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针对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正己烷、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实施职业中毒综合防治项目,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减少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或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制、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等相关研究工作。   职业中毒综合  防治项目   区安监局  区卫生局   区总工会、区发改委  区商务委、区建交委  区科委(区信息委)  公安分局、区人保局  区财政局、区规土局
  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0%以上   可能产生一般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核准制、备案制建设项目)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后方能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经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区卫生局   区发改委、区商务委  区建交委  区科委(区信息委)  区规土局、区安监局
  指标序号   指标   主要任务   重点推进项目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   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区安监局   区总工会、区卫生局
  5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区卫生局   区总工会、区安监局
  6   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落实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数据网络,及时了解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区卫生局   区总工会、区环保局
  7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区卫生局   区总工会、区环保局
  8   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区安监局  区卫生局   区总工会
  9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达到80%以上   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健康  (卫生)管理  人员项目   区安监局  区卫生局   区总工会
  10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     区安监局  区卫生局   区总工会
  11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   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区卫生局   区总工会、区安监局
  指标序号   指标   主要任务   重点推进项目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合同中载明。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区安监局  区人保局   区总工会
  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   用人单位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区安监局   区总工会、区发改委  区商务委
  14   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区卫生局  区环保局   区总工会、区发改委  区商务委  区科委(区信息委)  区安监局
  1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       区卫生局  区安监局  区人保局  
  16   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区安监局   区总工会、公安分局  区卫生局
  17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稳步开展职业病患者的康复试点工作,逐步完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     区人保局   区总工会
  指标序号   指标   主要任务   重点推进项目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8   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队伍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实施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项目,制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职业病诊断医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专业人才以及相关公共卫生人才。推进职业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   职业病防治  人才培养项目   区卫生局  区安监局   区人保局、区财政局  区编办
  19   职业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街道,职业卫生服务可及性进一步提高   实施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项目,加快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队伍稳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   职业病防治  能力提升项目   区卫生局   区发改委  区科委(区信息委)  区财政局
  20   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机制,明确监管职责,推进机构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置执法装备和仪器设备,充实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区卫生局  区安监局   区财政局、区编办
  21   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   实施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系统项目,完善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实现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分析,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职业病防治  综合信息系统  项目   区卫生局   区建交委  区科委(区信息委)  区人保局、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区规土局、区安监局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