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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3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9]3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9]393号

2009年5月13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通知要求,把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巩固和扩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防止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问题反弹。

  二、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各地要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重点加强对农村牧区、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游医、黑诊所的打击力度。要以确保血液安全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重点对采供血机构的献血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要重视群众举报投诉,畅通举报渠道,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调查处理率达到100%。加大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基层做好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将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对重点地区加强督导和检查,并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请盟市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汇总表纸质文件与电子版于2009年11月25日前送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联 系 人:曹铁军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信箱:nmwstf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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