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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工作自查自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6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工作自查自评的通知

2011年7月26日

  为全面认真落实《北京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依据北京市卫生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从即日起要求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批发和零售)开展自评自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各药品经营企业请于7月29日之前开展药品安全工作自查自评,并将书面材料(加盖公章)上报药监朝阳分局市场科。

  二、 自查自评方案内容由各企业自定。自查自评内容应包括GSP执行情况、经营基本药物和高风险产品企业风险控制情况、电子监管码实施情况、诚信建设、自我评价打分(百分制)等。

  三、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细化材料,狠抓落实,遵守上报时限。

  四、 分局将进行实地检查,市药品监督局将进行实地抽查。

  特此通知。

  (分局市场科联系人:王艳 联系电话:6577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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