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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口腔科”诊疗科目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12

发文字号

沪卫计医[2017]0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口腔科”诊疗科目登记管理的通知

沪卫计医[2017]016号

2017年4月12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更新和完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本市将进一步规范“口腔科”诊疗科目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口腔科”诊疗科目。

  二、要确保医疗机构口腔科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口腔科”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核准登记相应的二级诊疗科目。

  三、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口腔科”诊疗科目未按照“卫医政发[2010]55号”文进行登记的,在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或变更时根据前款要求予以变更。

  四、禁止只登记“口腔科”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服务项目。对拟开展国家和本市限制临床应用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需另行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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