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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对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违规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7-01-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13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对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违规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7年1月13日

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近期,我局收到信访举报,反映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存在不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等违规情况。我局依照程序开展了数据分析、调阅病历、回访知情人、现场核查、约谈当事人等工作,查实该院在为我市社会保险和公医就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不符合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违反物价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申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等违规行为。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该院处理如下:1.限期整改(整改期3个月);2.追回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公费医疗记账费用;3.分级管理等级进行动态调整;4.当事医保医师暂停医保医师服务,予以约谈。

  望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引以为戒,不断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学习和内部管理,教育医务人员自觉遵守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协议》规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工作。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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