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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7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9]7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9]720号

2009年8月17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避免赤峰市饮用水污染类似事件的发生,防止水源性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消除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自治区卫生厅要求各地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确保建国六十周年大庆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要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饮用水监督的力度和监测的频次。近期要对辖区内集中供水,学校自备供水,宾馆、酒店二次供水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政府。

  近期自治区卫生厅将对部分盟市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的盟市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方式:0471-692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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