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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23

发文字号

鲁卫医发[200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23

颁发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鲁卫医发〔2007〕4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和《目录》的重要意义。《办法》和《目录》是卫生部为进一步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院和医疗服务监管而出台的重要部门规章及其配套文件,内容全面,要求具体,可操作性强,对于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防止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控制药价虚高,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办法》和《目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医疗、药剂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掌握具体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办法》和《目录》的宣传,确保《办法》和《目录》顺利贯彻实施。

  二、严格执行处方标准。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处方标准和我厅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处方。自2007年5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换用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印制的新处方,原用旧处方作废。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照《目录》,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及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任何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任何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三、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办法》规定,加强对医师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处方点评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定期登记、通报不合理处方,及时干预不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医师的处方点评和定期通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每年的处方点评要涵盖机构内所有医师。通报内容应在医院醒目位置张贴,接受群众监督。医疗机构要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科室目标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严格奖罚,提高处方质量。在处方点评过程中,对出现超常处方次数较多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要列入重点监控点评范围,必要时进行警示谈话,查出问题的,除按照《办法》规定限制或取消其处方权外,还应结合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四、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同时,要重点加强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抗菌药物处方管理是处方管理的重点,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医疗、预防、保健的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用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要切实加强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做好抗菌治疗前的标本送检及细菌药敏培养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和我厅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细菌耐药监测网,定期公布部、省两级监测网的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和本院实验室药敏试验结果,供临床医师参考用药。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和使用,结合本单位的处方集制订实施本单位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严格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避免乱用、滥用和盲目使用抗菌药物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对《办法》和《目录》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行风建设检查考核的范畴,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严格各项奖惩措施和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时,要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同时要加强对医师处方权和药师处方调剂权、处方的标准和格式、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的检查和指导。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药师,要依法依纪及时处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经常自查自纠,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山东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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