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7]36号、苏财社[2007]141号
2007年11月21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
自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以来,全省各地紧紧围绕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总体要求,快速启动,精心组织,强势推进,取得初步成效。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环境大为改观,健康促进行动有声有色,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提升,传染病防控措施基本落实,卫生监督监测有序开展,妇幼卫生服务质量稳中有升,慢性病与老年人的动态健康管理逐步实施,信息网络体系基本建成,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基层公共卫生人员工作经费和劳务补助基本得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了优质免费的公共卫生服务。
今年2月至5月,省审计厅组织11个省辖市(不含无锡、苏州市)的县(市、区)审计机关,对2006年度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8月,省卫生厅领导带队对部分市、县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审计和调研情况表明,全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虽已取得较大进展,但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个别地区尚未按项目要求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进行管理,部分地区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拨付不及时,使用还不规范。为落实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责任;乡镇政府要明确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并在村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兼职管理员,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村级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为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政府要成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在县级农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内设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要加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推进力度,积极帮助、指导、督查县(市、区)规范开展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各项工作。要研究制定各级业务指导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并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强化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
二、提高筹资标准,加强资金监管
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为加大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今后随着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各地要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到2010年筹资标准应不低于人均10元。
从2008年起,省财政增加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分类分档补助标准,由原来的人均2元、3元、4元分别提高到人均3元、4元、5元。具体标准为:启东、通州、江都、句容、泰兴、姜堰等6县(市)按人均3元补助;铜山、贾汪、海安、如东、如皋、海州、金湖、清浦、射阳、建湖、东台、大丰、盐都、亭湖、宝应、高邮、兴化、宿城等18个县(市、区)按人均4元补助,丰县、沛县、睢宁、新沂、邳州、赣榆、东海、灌云、灌南、涟水、洪泽、盱眙、淮阴、楚州、响水、滨海、阜宁、沭阳、泗阳、泗洪、宿豫等21个县(市、区)按人均5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
有条件的市级财政应对所属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市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县(市)的补助力度。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村两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受政府委托,承担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各县(市、区)财政原有的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计划免疫等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属于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可纳入农村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统一使用、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机制,各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审计工作,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要实行追踪问效。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村居民真正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规范省补资金申报程序
被列入省财政补助范围的经济薄弱地区,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卫生厅提出省级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关于申请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请示》;
2、当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财政社保专户的说明(专户所属类别、开户的银行、账号等);
3、以乡(镇)为单位及县(市、区)本级其他机构编制的当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用款计划;
4、当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筹资金落实的有关凭证资料,包括当地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社保专户的拨款凭证(复印件);
5、上年度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总结和资金收支的有关凭证资料,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社保专户的拨款凭证(复印件)、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专户的拨款凭证(复印件)、通过专户拨付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银行回单(复印件);
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各地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当年工作任务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于每年5月20日以前下达当年省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70%,其余资金在年终考核验收后清算。
四、明确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直接面向农村居民与农村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8个项目。各县(市、区)要参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清单编制指南》(苏卫疾控[2006]48号),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清单。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要求,认真落实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每一项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项目清单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工作要求、补助标准、考核标准精算细化,提高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提升工作质量。
各乡村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张榜公示应为群众提供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不得违规收取群众费用,按国家规定,仍可收取费用的项目,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留档备查。
五、实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料台帐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料管理和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月报告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26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反映和上报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情况和工程进展。各级各单位要完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台帐,规范整理各项信息原始数据,规范存档资料,每项上报数据及经费补助都要有台帐资料作为支撑。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高工作主动性,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管理;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收集、审核、上报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可靠。
六、强化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级卫生专业机构要以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抓手,与日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规范开展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各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对所辖区域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对专业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水平。
各地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县(市、区)、乡(镇)政府每半年要对辖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市对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估,并建立项目工作进度,逐级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村居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各县(市、区)要参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评估细则》(苏卫疾控[2006]60号),制定当地的量化考核办法和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原则上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对当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省卫生厅、财政厅于每年年底前组织考评组,对各地开展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完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工作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明确进度、明确要求。要积极探索不同地区实行分类管理,市、县、乡、村实行分级管理,目标任务分步实施。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主动争取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深入总结和推广各地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协助做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动员,注重制度和机制创新,不断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顺利、持续地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