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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7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5月17日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是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则是审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责任心,准确理解国家局文件精神并按要求做好这项工作。

  二、省局适时将对各省辖市局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工作目标、标准、程序和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各省辖市局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按国家局(国食药监食[2005]122号)附件2的要求,填写附件1报省局医疗器械处。同时,应注重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作为该企业的不良行为之一,并与医疗器械信用分级评定结合起来,有效净化医疗器械广告市场。

  三、省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食药监械[2004]136号)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局上报负责本辖区医疗器械广告监管工作人员名单。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市局未按规定上报,请未上报的市局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市、县局负责监管医疗器械广告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情况报省局医疗器械处。

  国食药监市[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工作,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防止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具体体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积极部署,按照要求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广告监测队伍和工作制度,做好对辖区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日常监测工作。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要定期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同时,在每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邮编:100050。或发送电子邮件;baiyuping@nicpbp.org.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总审核后,每两个月定期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汇总》。

  三、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篡改审批内容进行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制定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附件1)填写,核对无误后加盖局印章,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网上报。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的填写要求,请参照附件2。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把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列为开展2005年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监督管理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要求积极开展对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上报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地区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进行检查。

  附件:(略)

  1.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

  2.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填写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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