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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医疗和疾控机构法定传染病网络报告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30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07]5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全区医疗和疾控机构法定传染病网络报告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内卫疾字[2007]529号

2007年9月30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初工作计划安排,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强化医疗机构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进一步提高传染病的防控能力,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检查内容和时间
  (一)检查内容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传染病预检和分诊(相关知识了解程度、病房观察)、医院感染控制相关规定、制度和实施情况;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及质量;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监测情况。
  (二)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工作于2007年10月15日开始,11月中旬结束,检查组到达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在全区12个盟市随机抽查6个盟市,具体检查范围见检查方案,未抽到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下发的检查方案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总结于2007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科,由自治区疾控中心与抽查的盟市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形成检查总结报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四、有关要求
  1.参加本次检查组的人员在检查前集中参加检查培训,培训内容为检查方案、检查程序和检查要求等;
  2.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自治区检查组做好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认真做好检查的资料的分析汇总,检查组长负责撰写检查工作的总结,总结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各个环节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今后需要加强的工作。

  附件:全区医疗和疾控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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