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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游泳场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1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1]7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对游泳场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1]708号

2011年7月11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我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辖区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集中力量,加强对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力度,做到全覆盖,查处到位。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卫监字[2009]185号)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辖区内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量化管理实施率应达100%,决不允许游泳场所无卫生许可证向社会开放。监督检查工作中注重强化经营者是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设施,防止因游泳导致介水传染病的发生。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开展辖区内游泳池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力度,严格游泳池水质的净化、消毒,规范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的更换、自检和公示,认真开展游泳池水质各项指标的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监测结果,确保群众游泳卫生安全。

  四、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游泳场所,要进行严格查处;对存在严重卫生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各地要公布游泳场所卫生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和查办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五、自治区卫生厅委托自治区监督所适时对各地游泳场所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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