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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省、市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14

发文字号

邹安监发[2017]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滨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14

颁发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省、市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邹安监发[2017]41号

2017年6月14日

各镇(街道)安监办、开发区安监局,局相关业务股室、监察大队,各有关企业单位:

  现将省、市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7]57号、滨安监发[2017]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安监发[2017]63号

  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办、北海经济开发区安监中心: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7]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教培训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治本措施,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体现国家简政放权的精神,强化过程管理,监管部门管理职责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要深刻认识《办法》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快行政职能转变,强化工作措施落实,按照突出重点与“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要在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的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对“三同时”工作流程学习理解到位,工作落实有据可依。

  二、 分级分类管理,实行监督核查
  各县区安监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安监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依法履行监督核查职责,并将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按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照 “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抽查比例由各县区安监局根据全年执法计划确定。

  三、 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职责
  各县区安监局要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要与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制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要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办法》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执行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和内容。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县区安监局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情况(附件8)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市局职业健康科。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9日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7]57号

  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取消安监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监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规范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深刻认识《办法》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快行政职能转变,强化工作措施,按照突出重点与“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厘清监管职责,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安监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89号,SDPR-2016-0370003)规定,中央驻鲁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各设区市安监局负责。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安监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对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三、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三同时”各环节的工作,严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关,落实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的整改,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到位,实现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置、有效运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流程、工作程序、验收方案、工作过程报告以及公示信息等严格按规定要求执行。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其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照“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抽查比例由各级安监部门根据全年执法计划确定。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建设单位,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形成震慑。各市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五、广泛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纳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办法》宣贯进企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组织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准确理解和把握条款内容,增强贯彻《办法》、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沟通。联系人:王全军,联系电话:0531-81792275,电子信箱:sdszyjkc@163.com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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