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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6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发[2011]33号

2011年8月6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和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全区医学人才合理流动,规范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自治区卫生厅按照《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和《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办法》,供各试点地区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中参考执行。同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医疗资源分布和需求情况,经研究,在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基础上,再增加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地区。

  各试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管理,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方便有多点执业意愿的医师办理有关手续。要积极引导多点执业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在试点中要加强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试点地区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的实施细则或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

  各试点地区应当在试点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注重阶段性效果评估,不断改进工作。试点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厅。

  联 系 人:田 军
  联系电话:0471-6944061
  邮 箱:Tianjun5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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