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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23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7]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01

颁发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7]22号

2017年1月23日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就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确定。2017年暂由原每人每年29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万元,待2016年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调整。

  二、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每年1500元上调至每年2500元。

  三、将青光眼、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将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具体疾病认定标准和用药范围按本通知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高血压(II III)调整为高血压;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及手术后门诊支持治疗调整为恶性肿瘤病人门诊治疗。

  五、将肝脏移植手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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