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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尹爱平口腔诊所等29家医疗机构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6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5]1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6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核准尹爱平口腔诊所等29家医疗机构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5]118号

2015年3月16日

尹爱平口腔诊所等29家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21号)规定,核准尹爱平口腔诊所等29家医疗机构申报的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资格有效期为3年(见附件)。

  上述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条款,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并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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