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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终末期肾脏病替代治疗诊疗标准与结算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8

发文字号

粤卫[2012]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28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广东省终末期肾脏病替代治疗诊疗标准与结算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粤卫[2012]131号

2012年9月28日

韶关市卫生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部队驻穗医疗单位,省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根据卫生部的部署,为做好新农合地区提高终末期肾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专家组制定了《广东省终末期肾脏病替代治疗结算标准(2012年版)》(附件1)和《广东省终末期肾脏病替代治疗诊疗标准(2012年版)》(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对象
  《广东省终末期肾脏病替代治疗诊疗标准(2012年版)》和《广东省终末期肾脏病替代治疗结算标准(2012年版)》适用于所有定点救治医院。

  二、结算方式
  实行分段结算。年医疗费用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病人自付30%,新农合基金支付70%。年医疗费用超出10万元的,分段个人按不同比例承担。诊治不受《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或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限定,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不需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当年补偿报销办法执行。封顶线未达到统筹地区最高限额标准,因其它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仍可按统筹地区新农合补偿规定执行。
  若病情变异,出现合并症,费用纳入年度累计计算,仍按标准结算。

  三、终末期肾脏病替代治疗费用报销
  终末期肾脏病替代治疗费用包含住院费用及门诊费用。经住院治疗后,还需门诊继续治疗的患者,其费用报销一并纳入替代治疗的报销范畴,年度累计计算。门诊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按照结算标准执行。

  四、定点救治医院的准入条件
  具备开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能力的医院,均可作为定点救治医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农卫处联系。联系人:刘卓,联系电话:020-83826210。

  附件1:广东省终末期肾脏病替代治疗结算标准(2012年版)

  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进行终末期肾脏病治疗患者,年累计医疗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30%,基金支付70%;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未超过12万元(含12万元)的,超出10万元部分按个人支付50%,基金支付30%,医院支付20%的标准进行结算;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的,超出12万元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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