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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发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20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4]59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20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重新核发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4]591号

2014年11月20日

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西虹路百草堂大药房等295家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7]154号)规定,对资格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进行了重新认定。认定结果如下:

  一、通过重新核发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新疆百草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西虹路百草堂大药房等238家零售药店为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见附件1),资格有效期为3年。上述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及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条款,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并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由于部分药店相关手续不全或相关业务正在办理中,经其提出申请,暂给予乌鲁木齐市满江红药业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分店等15家零售药店(见附件2)延期核发。上述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在承诺时间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申请重新认定并附相关资料。逾期不来办理的,其定点资格视为自动放弃。

  三、对逾期未提出重新核发申请的乌鲁木齐医药大厦等42家零售药店(见附件3),按规定取消其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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