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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卫生部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节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6

发文字号

内卫医管字[2011]4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参加卫生部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节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1]435号

2011年5月6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医学会,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卫生厅各有关处室:

  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讲话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要求,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节,维护正常诊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卫生部决定召开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节 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卫生部马晓伟副部长及司法部基层司、公安部治安局相关负责同志讲话,部署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节,维护正常诊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工作;
  2.部分地方介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会议时间
  2011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

  三、会议地点
  1.主会场:设在北京;
  2.分会场:自治区分会场设在联通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2号电视电话会议室。(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36号2楼。),各盟市在当地设分会场参加会议。呼和浩特市与会人员在自治区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参会人员
  (一)自治区分会场
  1.自治区卫生厅分管领导,医管处、医政处、妇社处、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人;
  2.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呼和浩特市各三级医院负责人;
  3.邀请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相关负责人;
  4.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负责人。
  (二)各盟市分会场
  1.各盟市卫生局负责人,医管(医政)科、妇社科、中蒙医科负责人;
  2.各盟市行署、政府所在地医疗机构负责人;
  3.各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节组织负责人代表;
  4.邀请各盟市司法局、公安局相关负责人。

  五、其他事项
  1.请各盟市卫生局通知在本分会场参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并于2011年5月9日12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送卫生厅医管处;
  2.请各盟市卫生局做好会议组织工作,及时与当地联通公司联系分会场电视电话会议室。(咨询电话:10010。呼和浩特市电视电话会议室联系电话:0471-6935539),确保视频会议顺利进行。

  联 系 人:张 颖
  联系电话:0471-6946623、6946623
  电子邮箱:nmgwsty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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