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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头沟区大峪街道新桥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桃花苑社区卫生服务站缓签协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22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2]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22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门头沟区大峪街道新桥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桃花苑社区卫生服务站缓签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2]63号

2012年11月22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精神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街道新桥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9162016)及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桃花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21162039)自2012年12月3日起缓签《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6个月,在缓签期间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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