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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0

发文字号

鲁卫医字[2007]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10

颁发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7]93号

2007年12月10日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7]222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规范》的印发是卫生部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技术准入的重要举措之一,对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对贯彻落实《规范》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组织有关管理、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熟练掌握要求,严格执行规定。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规范》的宣传,确保《规范》顺利贯彻实施。

  二、严格准入,依法登记。凡是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护人员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由我厅评价、登记、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应专业的诊疗工作。全省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和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的医师要认真对自身的执业资格进行自查整改,凡自查整改结果符合《规范》要求的,需向我厅提交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申请,认真、据实填写《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表》(附件1)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资格申请表》(附件2),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我厅医政处。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08年1月30日前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进行应用能力的实地评价。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由我厅对其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凡未向我厅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未通过我厅评价的,不得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

  三、完善制度,规范诊疗。凡通过我厅评价并同意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和心血管疾病介入的从业医务人员,都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有关规定,依法执业、规范行为,保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规范》要求,加强血管造影室、重症监护室和其他辅助科室的建设,完善相关设施,健全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医院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
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症,维护患者的健康和经济权益。

  四、定期评价,严格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范》及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监督管理。凡未经我厅评价、公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一律不得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对于违法违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一经查实,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我厅将根据《规范》要求,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谭成森
  联系电话:0531-67876150 传真:0531-6787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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