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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23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05]1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2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5]195号

2005年6月23日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制定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各地要严格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会诊医师邀请、派出以及会诊收费的管理,不断完善医疗机构会诊的相关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规定的派出医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疏于管理的医疗机构及其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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