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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转发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17

颁发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转发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0月17日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辖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有利于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对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大力宣传,广泛发动,密切协作,深入扎实地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通过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医疗风险的化解能力;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管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医疗机构在工作中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积极开展风险和保险宣传,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另一方面要坚持做好医疗事故的防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诊疗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二、从实际出发,合理制订实施方案
  ㈠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确定参保医疗机构。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鼓励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织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统一参保,同时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㈡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体现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各具有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根据保险原理和医疗行业的特点,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制定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充分体现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设计多种符合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如场地、医务人员意外伤害险等附加责任险及患者自愿购买的医疗、手术、住院等意外险等),有效保证医、患双方的医疗风险。协商制订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注意保险期限、追溯期,赔付可以包含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及医疗意外需要赔付的责任,以及医务人员、工勤人员、管理人员等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工作中过失所致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及实施方案必须按规定报省卫生厅和山东保监局备案后实施。
  ㈢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承保机构。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引导和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医疗机构的专家,也可以聘请保险业专家对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测评,从产品、服务、培训、品牌等多方面考虑,选择信誉可靠,抗风险能力强,能承担医疗纠纷全程预防、协调、调查、处理、诉讼及防范指导等工作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加强与当地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及保险机构的合作,建立并完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及机制。

  三、加强沟通合作,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省卫生厅和山东保监局将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有关信息定期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各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解决推动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山东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积极与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协调,
  逐步探索和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加大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要积极与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合作,通过提供医疗机构风险评估、保险理赔数据等信息定期通报的多种方式,促进医疗安全评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要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积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探索医疗纠纷预防、调查、调解及处理的新模式,在解决医患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保险、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共同提高,促进平安医院建设。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和山东保监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7〕204号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二)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要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广泛征求医疗机构、保险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一是要通过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等多种方式,协商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定期将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卫生部门通报。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医疗风险。
  (四)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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