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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补充申请技术指导原则》系列介绍(三)

发布日期

2005-04-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CDE电子刊物

正文内容
                   关于比较性研究用样品的一些考虑
                                    王亚敏
    在《化学药补充申请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章“补充申请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中,对研究验证用样品有如下考虑:
   “补充申请变更发生在产品获准上市后的生产阶段,进行研究验证的样品一般应为生产规模样品,或至少在GMP车间生产的样品。
    除正文中特定情况外,变更前后产品质量比较研究(如溶出度、释放度比较实验)一般采用变更前三批生产规模样品和变更后至少一批生产规模样品或GMP车间生产的样品进行。”
    对研究用样品的规模和批次,起草中是如何考虑的呢?
    补充申请变更发生在产品获准上市后的生产阶段,其注册申请获准后产品直接生产上市,与原产品获准生产后一般需经过中试放大后上市的过程不同。因此,课题研究组经讨论,从科学性角度一致认为变更后进行研究验证的样品一般应为生产规模样品,或至少在GMP车间生产的样品。
   但变更前后分别采用几批样品进行研究验证,各方面意见尚未统一。有建议采用变更前后各3批产品进行比较性研究的,也有建议采用变更前3批与变更后1批进行比较性研究的。总体上,我们考虑变更前采用3批产品进行研究,可以较全面反映变更前产品质量情况(如有关物质、溶出行为、释放行为);但对于变更后产品,由于对产品规模已作了要求,一般应为生产规模样品,或至少在GMP车间生产的样品。此时,1批样品的比较结果基本可以反映变更对产品的影响,同时,还有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作为支持。
    我们同时也对国外补充申请技术指导原则中对研究验证用样品批次及规模的要求进行了调研。总体上,FDA、EMEA及TGA均建议采用变更前生产规模样品与变更后中试或生产规模样品进行比较。至于批次问题,TGA一般要求变更前3批生产规模样品与变更后至少1批中试或生产规模样品进行比较,而FDA及EMEA 要求不明确,根据具体变更情况采用1-3批产品进行。
    我们根据国内目前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及调研情况,在本指导原则中提出了对研究验证用样品的初步考虑。对此问题,我们也希望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阶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为指导原则后期工作作好准备。对大家的反馈意见我们将给予高度关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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