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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0-10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4]1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0-1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04]100号

2004年10月10日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为了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区从1996年以来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全区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和评审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对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完善妇幼保健机构功能,提高其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妇女、儿童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自治区卫生厅在认真总结对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实际,参考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以及突出妇幼保健工作,对妇幼保健机构各级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实行千分制,主要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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