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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0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2009年12月10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院:

  根据卫生部《2009-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67号)及《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88号)精神,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布局、严格准入、有效使用和有序增长以及加强优先重点学科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兼顾区县统筹和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经我局2009年11月25日党政联席会研究,现将核准的2009-2011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具体见附件)下达你们,并就规划执行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市级相关医院要认真学习有关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应用适宜技术,防止盲目配置,坚决杜绝违规装备,严禁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分成形式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维护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做出努力。

  二、规范开展配置审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的配置规划均包括辖区内区县级医疗机构、大型厂矿医院和私立医院,各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对本辖区内拥有的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属地化总量控制,按照规范有序、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在核准的配置规划控制数内申报。我局将对年度审批结果进行公开公示。

  三、严格执行阶梯配置政策。CT、MRI和LA等3类设备按临床实用、临床研究和科研临床3类逐级阶梯分型。市级及区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三级甲等医院方可配置科研临床型设备,原则上县级医疗机构不得配置临床研究型设备。目前,卫生部正在研究制定阶梯配置指导意见和机型结果,待发布后我局将及时转发各区县执行。

  四、全面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监督,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超规划、越权审批以及违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快推进集中采购工作。我局将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现有集中采购平台,大力推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努力降低成本。

  六、着力抓好质量控制和规范应用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大型医用设备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保障日常和定期质量检测工作正常开展。陈旧老化、性能差、质量无保障的二手或多手设备要坚决淘汰报废,切实保护操作人员、维护患者利益。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临床诊疗规范、操作技术培训教育,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操作人员专业素质,全面提高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水平。

  七、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发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相关医疗机构,原已取得《临时配置许可证》或此次符合配置申报条件的,应根据我局本次下达的配置规划数,完善各自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或《配置许可证》的换证工作,我局将对此进行督察并公示。

  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联系电话:67706638。

  附件:(略)

  1.重庆市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汇总表(不下发)

  2.重庆市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分别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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