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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招标中标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7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安发[2011]1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招标中标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食药监安发[2011]167号

2011年6月27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近日公布了《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招标目录(2011年版)》,目前我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的招标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保证我省中标的增补品种的药品质量,进一步加强中标的增补品种的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中标的基本药物增补品种实施电子监管
  凡在我省中招的基本药物增补品种,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药品出厂前,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中标企业应做好这部分药品的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
  对截止2011年12月31日仍未具备赋码销售及上传数据能力的基本药物增补品种中标生产企业,我省将取消其其中标品种的供应资格。
  对于产品最小包装体积过于狭小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品最小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品种,可在最小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具体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局提出申请,由当地省局负责审查,并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上中确认。

  二、对基本药物增补中标品种进行工艺和处方核查
  我省各基本药物增补中标品种生产企业应按照《黑龙江省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食药监安发[2010]37号)和《关于调整非注射剂类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黑食药监安发[2011]67号)的要求,于2011年9月30日前申请工艺和处方核查。
  省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由当地药监部门负责工艺核查,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核查结果报送我局。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核查申请或核查结果未通过的省内外企业,将被取消中标品种的供应资格。

  三、各市(地)局应将《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招标目录(2011年版)》品种纳入本辖区基本药物监管范围,按照国家局、省局对基本药物监管的全部相关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四、各市(地)局接文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相关企业,并对本辖区涉及《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招标目录(2011年版)》品种的企业和品种进行调查,填写《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招标目录(2011年版)品种调查表》(附件),于2011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局,纸质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件发至李素梅。

  附件: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招标目录(2011年版)品种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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