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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06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1月6日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人员的学历取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具体报名条件详见附件1)。报考专业必须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有岗位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准入资格。

  二、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人员学历、学位的认定,应严格按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考点要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不得擅自放宽条件。在报名时,报名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2)。

  五、为进一步规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自2009年度起,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将严格按照人事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抓紧做好宣传工作。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对照表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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