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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

2012-08-13

发文字号

质检食监函〔2012〕139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详见附件)。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质检总局食品司
                                 2012年8月6日

卫办监督函【2012】678.pdf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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