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在本市定居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14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5]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在本市定居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2005〕95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市医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5〕90号),现就在本市定居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以下简称精减回乡老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精减回乡老职工从2005年7月1日起享受以下待遇:门急诊、家庭病床费用实行个人定额包干;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医疗参照享受《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可参照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医疗费用减负待遇。

  二、就医结算

  1.门急诊费用

  精减回乡老职工发生的门急诊、家庭病床费用不上网结算(系统会自动提示),由本人用个人定额包干费支出。

  2.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

  精减回乡老职工发生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就医,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时,还应当同时使用《就医记录册》,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按规定实行上网结算。

  3.医疗费用减负

  精减回乡老职工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减负政策范围的,按规定应由医疗机构执行减负操作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

  三、医疗机构结算

  医疗机构对精减回乡老职工发生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不单独列帐,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一并上报结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