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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南通瑞慈医院参照执行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5-11-04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05]1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0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南通瑞慈医院参照执行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苏卫规财[2005]171号

2005年11月4日

南通市卫生局、物价局:

  南通市卫生局《关于南通瑞慈医院参照执行三级医院收费标准的请示》(通卫规财[2005]44号)收悉,按照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精神,鉴于瑞慈医院在床位、科室设置、技术人员、设备服务设施、规模条件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基本符合有关要求,经研究,本着鼓励民营医院的发展的原则,同意该院暂按三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管理和有关医院服务价格的核定由你们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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