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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07

发文字号

闽卫办规划函[201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0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卫办规划函[2015]8号

2015年3月7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本部门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机制,将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列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同时做好与公安和民政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与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旧版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人口死亡信息报告的衔接工作。从2015年4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不得再签发旧版《死亡医学证明》。省疾控中心统一印制的纸质《死亡证》,已分发给全省各级疾控中心,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到本辖区疾控中心领取。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的组织管理、数据收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定期做好统计分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各市、县(区)争取在2015年底前,建立覆盖全人群的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库。

  四、县及以上疾控机构用户可使用现有VPN访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内的《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也可使用政务外网访问,对人口死亡信息进行审核、查重、比对校核等。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系统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登录互联网域名https//fbya238f5b9517ce45e88d31dec68ab8cb46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

  五、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有关文件规定可从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规划处文件通知栏目下载,域名
  https//fbyacf24f4eba4e64973b577cbbab7ad6f6d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

  六、管理部门及业务咨询联系方式。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处:林再得,联系电话:0591-87842514;省疾控中心慢病科:黄少芬,联系电话:0591-8753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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