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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09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07]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0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7]4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
  登革热是流行最广的虫媒传染病之一,近年来已在热带、亚热带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引起暴发流行,东南亚和西太平洋地区的国家疫情尤为严重。我国登革热疫情近年来呈现出发生时间早、传播速度快、暴发强度大、波及范围广、输入病例多等特点,2006年,广东省还发生了本地登革热多点暴发疫情。为有效防止登革热疫情的传入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25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本市登革热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应高度重视登革热防控工作,要组织、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开展登革热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登革热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对具有发热、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病人的筛查和诊断,对来自登革热流行地区、具有登革热可疑症状的病人,加强鉴别诊断。一旦发现登革热可疑病例,要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将采集的标本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开展防蚊灭蚊、个人防护等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广大市民对登革热防治知识的认识。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登革热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并做好有关情况的报告工作。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有关可疑登革热疫情的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一旦发生可疑在本地感染的登革热病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工作。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传染病报告等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
  五、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卫生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64号)的文件要求,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之间的疫情联络机制,及时相互通报登革热疫情。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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