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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生产“食用油墨”卫生许可问题的函复

发布日期

2007-07-04

发文字号

苏卫监督[2007]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0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生产“食用油墨”卫生许可问题的函复

苏卫监督[2007]42号

2007年7月4日

泰州市卫生局:

  你市姜堰市卫生局《关于生产食用油墨卫生许可问题的请示》(姜卫防[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目前尚无油墨作为食品原料或作为食品使用的规定,也尚无“食用油墨”之称谓。《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称谓“食用油墨”物质的原料成分、配方、工艺及安全性等是否经过相关的理化、毒理学检验等安全性评价,并确认对人体健康无危害。如“食用油墨”系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根据《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须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才能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

  食品卫生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你局严格依照《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

  此复。

  附件:姜堰市卫生局关于生产食用油墨卫生许可问题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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