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03

发文字号

内卫科字[2007]3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0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内卫科字[2007]324号

2007年7月3日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及直属附属医院,内蒙古林业集团卫生处:

  现将《卫生部关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联系。

  联 系 人:刘贵生
  联系电话:0471-6944305、6946202(传真)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